2022年1月31日16时05分许,范某明驾驶晋A6P***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新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下薛村路口向北左转弯,与由东向西行驶王某森驾驶的晋A7D***江淮牌轻型栏板式货车碰撞,造成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张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组成深度调查组,依法对这起事故展开调查。
事故发生时道路及环境情况
现场位于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兰路下薛村口,该路段呈东西走向,道路中央设有隔离花池,道路北侧为下薛村门楼,路面沥青铺装,干燥,事发时为白天,视线良好。
事故原因
晋A6P***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范某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到位,采取措施不当,未安全驾驶且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未确保安全,其行为及过错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晋A7D***江淮牌轻型栏板式货车驾驶人王某森驾驶超载货车上道路行驶且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其行为及过错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道路限速50km/h,车辆鉴定速度67km/h,车辆核载6600kg,实载8800kg)
事故责任认定
王某森,晋A7D***江淮牌轻型栏板式货车驾驶人,发生事故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到位,超速超载,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过错在此事故中起直接作用,王某森负事故主要责任。
为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尖草坪一大队民警深入王某森所属运输企业进行调查,约谈经营管理人员,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监管力度,以此事故为例进行安全教育,警钟长鸣。
来源:太原交警
责任编辑:杨双平 巩旭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