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肖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平城区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馨花园处,向东右转弯过程中,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地点,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摩托车驾驶人无责任。
交警提醒:驾驶车辆行经路口右转时,一定要提前开启转向灯示意,同时要观察右侧道路环境确保安全后再转弯。
责任编辑:姚永明 周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