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交通管理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下的责令整改与危险作业罪
在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一直是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近年来,尽管安全生产形势有所改善,但重大事故隐患仍然存在,严重威胁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从交通管理的角度,探讨企业在被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涉嫌危险作业罪的理解和适用,并结合“百吨王”等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01
安全生产形势与危险作业罪的设立
全国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频发,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了预防和减少事故,刑法设立了危险作业罪,将刑事处罚前移,强化对安全生产的刑法保护,体现了法益保护前置化在安全生产犯罪中的应用。
交通管理部门的角色与挑战
交警部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是有依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就规定,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都得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可实际情况呢?交通管理部门在对违规企业的管理上有些力不从心。
除了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经处罚不改的,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外;
其他的违法车辆交通管理部门除进行处罚外,缺乏有效的后续监管手段。
02
危险作业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危险作业最的定义: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
主体 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主观方面 行为人对于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是过失,既可以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也可以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
客体 生产、作业中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 表现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所列(二)项情形,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
03
该罪名中的应注意的几个关键要点
因果关系:行为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与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现实危险的判断:实践中现实危险的判定是个难点;
“现实危险”主要是指,已经出现了重大险情,或者出现了非致人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虽然最终没有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但这种没有发生的原因,有的是因为被及时制止了,有的是因为开展了有效救援,有的完全是偶然性的客观原因而未发生,此种“千钧一发”的危险才属于本罪规定的“具有发生现实危险”。
关于“现实危险”的判断标准,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等并未作出明确的界定,个案办理应当结合行业属性、行为对象、现场环境、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纠正整改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较好判断,但对于未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是否构成现实危险存在一定争议,实践中应提前商检、法部门对现实危险进行评价,必要时,可组织聘请安全生产领域专家进行评估判断。
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认定。
对于是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难以确定的,可以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地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意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审查,依法作出认定。
现行较明确的“重大事故隐患”认定标准如下:
1、《道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指引(试行)》;
2、《道路运输企业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3、《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拒不执行的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了三种情形的可认定为“拒不执行”:
(1)无正当理由故意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
(2)虚构重大事故隐患已经排除的事实,规避、干扰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
(3)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规避、干扰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
注意:认定是否属于“拒不执行”,应当综合考虑行政决定、命令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等依据,行政决定、命令的内容和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行为人是否具有按照要求执行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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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案例分析
1、“百吨王”是指车货总质量接近或超过100吨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这样的车开上路,不仅给道路安全带来严重的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后果更是不堪设想。以下是几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俞某危险作业案(浙江:全国首例“百吨王”运输企业负责人被判危险作业罪)
案件概览:俞某系某渣土运输公司实际负责人,因公司车辆超载2023 年12月5日被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但其未按要求于12月8日之前完成整改。2024年1月2日该司所属货车因超限超重违法被再次查获,经过磅该货车总质量超过100吨,超载236.8%。俞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判决俞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二:许某阳危险作业案(河北:全国第 2 例“百吨王” 入刑案件)
案件概览:被告人许某阳驾驶货运车辆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被责令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阳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货运车辆,且在行政机关处罚时找他人顶包,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2、已经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可判断具备现实危险,如货车长期存在“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 疲劳驾驶)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经责令整改而拒不执行的。
案例一:某某管桩企业危险作业案
案件概览:2023年9月12日,邱某酒后驾驶货运车辆,车上违法装载混凝土管桩导致车辆严重超载,且管桩未按相关规定捆扎,以致车上的管桩在行径中滚落,碰撞到同向行驶的电动车,造成电动车驾驶员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24年1月19日被辖区应急局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后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05
调查取证要点
公安交通管理领域涉及危险作业罪的适用情形主要涉及《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情形,即“拒不执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监管部门责令整改类”。
此类案件在基本取证的基础上,还应注意以下取证要点: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应载明“重大事故隐患”行为,且该行为应与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
责令整改材料。地方人民政府或监管部门责令整改的文书及依法送达的佐证材料及涉事企业、个人的提供的反馈材料等;
主体认定材料。企业内部工作职责制度材料、人员岗位职责证明等管理制度材料,同时,对当事人进行询、讯问及证人询问时,应注意对人员岗位职责进行确认印证;
现场查处材料。查处重大事故隐患行为的现场材料,如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处罚决定书及影像资料等。
【结尾】 感谢阅读,如果您对交通管理领域的安全生产有任何见解或建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