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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开展深入推进电动车、摩托车交通违法集中整治的通告
发布:2025/3/19 来源: 阅读:17396
        本网讯(杨建军)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有效降低事故损伤程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大力推进平安应县、平安县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朔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通知要求,应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决定从即日起,将在全县范围内常态化开展低速电动车(俗称“老头乐”等)违法上路行驶,以及骑乘摩托车、电动车不佩戴头盔的突出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一、整治对象本《通告》所称低速电动车(俗称“老头乐”)是指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符合依法登记挂牌条件,车辆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车辆。摩托车、电动车是指二、三轮摩托车和电动二、三轮摩托车、自行车。机动车涉牌涉证、违停乱停等。二、整治内容1.低速电动车无证驾驶、未按规定办理机动车号牌、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未购置保险等违法上道路行驶,同时衍生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一并进行整治。2.摩托车、电动车骑乘人员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逆行、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反规定载人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治。3.机动车涉牌涉证、违停乱停、酒醉驾、超员等违法行为进行持续整治。三、整治措施1.对低速电动车无证驾驶、未按规定办理机动车号牌、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未购置保险等上道路行驶同时衍生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管部门将依法、依规扣留、拖移车辆,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2.对摩托车、电动车骑乘人员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逆行、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反规定载人等违法行为,交管部门将依法、依规滞留车辆、对骑乘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3.对机动车涉牌涉证、违停乱停、酒醉驾、超员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四、对妨碍或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全县各级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要带头劝诫所属人员不驾驶违规低速电动车,倡导骑行摩托车、电动车佩戴安全头盔,争当文明交通先行者。敬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行驶条件的低速电动车,切记骑乘摩托车、电动车佩戴安全头盔,自觉抵制各类不安全不文明交通行为。
特此通告

应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25年3月19日

       编辑:赵乃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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