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饮酒
发布时间:2020/9/18 阅读:625
普法走基层山西讯(袁雁东)都说“吃一堑长一智”,一次酒后驾驶机动车已被公安交警部门予以处罚,本应痛定思痛,牢记教训,痛改前非,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然而,驾驶人王某某却不知悔改,第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再次被查获,因其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法对其做出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 ,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2020年9月17日22时许,南城中队民警在仁泰路交怀鹅路附近进行路检路查时,发现一辆普通三轮摩托车缓慢行驶,执勤民警立即将该车拦停检查,司机王某某满脸通红,呼吸有酒气,民警立即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6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将王某某带到南城中队做进一步调查,在核对驾驶人信息时,发现驾驶人王某某曾于同年7月份在火车站附近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现属于二次酒驾,民警现场依法对其开具了强制措施凭证给予处罚。 交警提醒:一次酒驾,终生记录在案,酒后驾驶一旦被查处,交警信息平台会终生记录其违法行为,经学习重新恢复驾驶资格后,不论何时何地,不管时隔多久,再次饮酒驾驶均属于“二次酒驾”。 责编:贾财刚 审核:张树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人民网 新华网 中新网 国际日报 法制日报 澎湃新闻网 光明网 正义网 新浪网 腾讯网 凤凰网 搜狐网 百度 沃土网 网络导报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交通运输管理局 贵州省交警总队网 山西公安交警网 法治网 中青在线 贵州新闻网 黄河新闻网 山西新闻网 网易山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