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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临汾南高速公路分公司税务违法被罚
发布时间:2025/7/1 阅读:11025

  行政相对人名称: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临汾南高速公路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戴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2MA0JWLMB64

  公示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临税稽罚(2025)11号

  处罚类别:罚款

  违法事实: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临汾南高速公路分公司--逃避缴纳税款--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之规定,该企业应补缴增值税27420.9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的规定,该企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919.47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的规定,该企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822.62元。根据《全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晋政发〔2011)25号第一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该企业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548.41元。根据《中华人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八条“(一)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该企业以上行为属于偷税,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我局检查,且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偷税数额29340.38元,

  处罚内容:处以50%的罚款14670.2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5/06/10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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